近日,朝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
“这次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的顺利实现,不仅让我得以在父亲的监督下重启生活,也让我重新回到孩子身边陪伴,结束了两地分离的生活状态。”
这封感谢信来自社区矫正对象桑某某,桑某某于2025年3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桑某某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将桑某某交付到朝阳区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由于其父亲年迈需要照顾,孩子尚幼需要抚养,且在京租住地合同到期,在京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等原因,桑某某欲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桑某某在户籍所在地有固定居所,遂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至其户籍地的申请,然而户籍地司法局以其居住地变更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了桑某某的申请。
朝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在日常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随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桑某某的家庭情况、居住地变更原因、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户籍地和新居所地情况,并且向其亲属核实是否有协助监督意愿和能力。
经调查核实,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桑某某申请变更执行地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检察官主动联系该地司法所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在朝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监督下,该地司法所同意了桑某某的变更执行地申请。
法律惩处不是目的,帮助重建生活才是根本。朝阳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精准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让社区矫正人员重建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的信心,用人文关怀点亮生活的灯,让司法温度温暖人心。
来源:朝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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